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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全国委员会

  5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政协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级委员会委员,不是本级委员会委员,不能成为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由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不经过选举,不能成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7.政协章程规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有什么不同?

  政协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以上规定表明:(1)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这四部分人共同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是指常务委员会中除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之外的其他组成人员;(2)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是不同的职务,不是双重职务。因而,不能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笼统地和常务委员一道称为“常务委员”,而应统称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都须经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因此,不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职务后,就不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不能理解为当然的常务委员;(4)各级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出缺时,如果需要增补,应由本级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依据政协章程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58.政协章程规定的政协委员权利有哪些?

  为保障政协委员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政协委员除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政协章程还赋予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中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委员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利;

  (3)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4)委员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6)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7)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

  (8)委员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9)委员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59.政协章程规定的政协委员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60.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就是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过程,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

  (1)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4)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参政议政动态》等,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通过《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等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等。

  61.政协章程和有关制度对保障委员民主权利有哪些规定?

  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四部分第十六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

  62.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它有哪些职权?

  修订前的政协章程关于主席会议的规定集中在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共有两款,分别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新修订的章程在该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同时在“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第四十八条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另外,在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换届时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届中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增加或者变更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有三项: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二、每届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三、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63.为什么新修订的政协章程中要明确“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的程序?

  新修订的章程在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增加了“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的程序。第三十条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主席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层次。按照主席会议的职责,凡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议案,都要先在主席会议协商讨论,这是政协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民主程序。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等事项,属于人民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更要严格按民主程序办事。近些年来,各级政协的普遍做法是,换届时,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界别设置,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再提交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届中对参加单位和委员进行调整时,也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这次章程修改,将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成果加以总结,把重要环节的民主程序尽可能予以明确、加以规范,对于推动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要意义。

  64.为什么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增加了关于“预备会议”的内容?

  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分别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关于预备会议的内容,规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政协每次换届时,都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先召开预备会议,主要内容为:通过全体会议的议程,选举产生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和秘书长。预备会议是政协换届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承担着为全体会议的召开做好必要准备的任务。修订前的政协章程在这方面规定得不够明确、完善,主要是只规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而“由会议选举”的表述中没有明确“会议”是指预备会议,容易造成误解。新修订的政协章程根据各级政协普遍做法,明确召开预备会议是换届大会的必经程序,规定预备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和秘书长,预备会议由上届政协常务委员会委托主席会议主持,这些规定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政协换届大会衔接程序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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