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所及两名注会被警示 执业中钰科技项目存三大违规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执业的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 证券代码:832485)2014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对中钰科技2014年末的应收账款与2014年度的销售收入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存在发函收件地址与回函发件地址不一致、回函快递单缺失、收函回函人员姓名电话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在疑虑的情况。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对上述情况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在“存货出入库截止测试”审计底稿中的记录审计计划:“截止日后测试结束日期应该尽量接近审计报告日,如果外勤工作日与审计报告日间隔较长,应在接近审计报告日的期间补充执行截止测试程序”。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执行“销售截止测试”时,只对中钰科技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执行了截止测试程序,未按照该审计计划对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报出日期间的截止性情况执行审计程序,导致没有发现抽取的中钰科技某合同在2015年3月、4月存在重复发货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0年版本)第九条的规定。

  三、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通过审计抽样对中钰科技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时,没有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也没有评价抽取的样本规模足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风险的相关记录和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张云鹤、李雯宇作为中钰科技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所、张云鹤、李雯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在设计审计样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的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项目时,应当使总体中的每个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7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云鹤、李雯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云鹤、李雯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2014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们对中钰科技2014年末的应收账款与2014年度的销售收入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存在发函收件地址与回函发件地址不一致、回函快递单缺失、收函回函人员姓名电话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在疑虑的情况。你们对上述情况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你们在“存货出入库截止测试”审计底稿中的记录审计计划:“截止日后测试结束日期应该尽量接近审计报告日,如果外勤工作日与审计报告日间隔较长,应在接近审计报告日的期间补充执行截止测试程序”。你们执行“销售截止测试”时,只对中钰科技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执行了截止测试程序,未按照该审计计划对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报出日期间的截止性情况执行审计程序,导致没有发现抽取的中钰科技某合同在2015年3月、4月存在重复发货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0年版本)第九条的规定。

  三、你们通过审计抽样对中钰科技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时,没有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也没有评价抽取的样本规模足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风险的相关记录和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张云鹤、李雯宇作为中钰科技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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