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要求各地承诺弃光率不超过5%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相关建设条件的通知》,重点明确要求各地承诺弃光率不超过5%。


    通知明确,为保障光伏发电建设运行的良好政策和市场环境,加速光伏成本下降,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网企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以下问题,并做好有关工作: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本地区光伏发电市场消纳能力,已发生弃光限电或存在风险的地区向我局报告所采取的解决弃光限电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后不会发生弃光限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承诺,并附上省级电网企业关于全额消纳光伏发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意见。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调查核实所辖区域内是否存在违反《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向火电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换取发电空间等问题。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本地区对光伏电站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和标准。


    四、已申报光伏领跑技术基地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基地所在地政府,落实基地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并作出全额消纳的承诺(建成后弃光率不超过5%),同时确认基地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五、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等电网企业研究分析所辖地区光伏发电市场消纳空间。研究提出2016年分地区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建议,对存在弃光限电风险的地区重点说明情况。


    此外,能源局发布的通知指出,对不能作出相关承诺或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待光伏发电建设运行和市场条件有效改善后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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