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召开科技创新大会 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2016年9月6日讯,今天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北京市科技创新大会。大会期间,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聚焦科研人员最关注、社会反响最热烈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形成5个方面28条改革举措。其中科研经费结转余资金管理方式进行了改进,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27_调整大小

《措施》简化了预算编制,取消了财政预算评审程序,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市政府外办对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承担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加强和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措施》还加大对市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支持力度。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15%的幅度,一次性增加科研定额经费规模,支持市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加强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基础研究能力提升、科研条件改善等,并赋予其更大的科研定额经费使用自主权,自定方向、自主选题,夯实学科基础,提高公共科技供给能力。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

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市政府外办对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承担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加强和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加大对市属公益性科研机构

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15%的幅度,一次性增加科研定额经费规模,支持市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加强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基础研究能力提升、科研条件改善等,并赋予其更大的科研定额经费使用自主权,自定方向、自主选题,夯实学科基础,提高公共科技供给能力。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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